关乎你我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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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知识产权”这个词,大家或许都不陌生。我们时时刻刻都在与知识产权“亲密接触”。剪辑、拼接短视频;转印、售卖剧本杀剧本;莫名吃到了“山寨”食品等都存在着侵权...

说起“知识产权”这个词,大家或许都不陌生。我们时时刻刻都在与知识产权“亲密接触”。剪辑、拼接短视频;转印、售卖剧本杀剧本;莫名吃到了“山寨”食品等都存在着侵权与被侵权的风险。

4月26日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让我们跟随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法官胡静一起了解知识产权小知识。

短视频侵权

“他抄袭了我的作品,可以起诉他侵权吗?”

“这也不完全一致吧?你拍的是节气,他讲的是汽车。”

“你再看看,我原创的诗啊,他就改了几个字,这不是洗稿是什么?”

“窃诗怎么能算抄呢?连古人都常常引用前人的诗句,这叫用典。”

近年来,我国个人互联网应用持续发展。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增长尤为显著。此类视频精简短小,传播广泛,但与此同时,侵权问题也接踵而来。照搬他人视频中情节、台词设计或随意抓取、剪辑、拼接短视频作品等抄袭乱象频发。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认定短视频内容是否侵权?如果侵权,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

法官说:

在实际审判中,法院对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拍摄短视频、未经许可以截取方式使用长视频的部分表达以及未经许可将长视频的核心内容剪辑制作成短视频,能够实质替代长视频内容的,均认定为构成侵权。

从起诉主体看,原始权利人包括网络文章作者、短视频博主、短视频拍摄主体等;从被诉主体看,包括网络用户,短视频平台和平台用户为共同被告的。法院会合理确定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及民事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根据短视频平台参与内容创作和传播的程度、短视频平台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等因素,综合判定短视频平台的性质及应当承担的责任。所以,短视频平台应当加强对平台用户的监管,对于持续、反复侵权的用户,应当采取限权、封号等措施,有效避免重复侵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短视频平台应当成为连接作品权利人与使用人的纽带,有效整合音乐、图片、视频等资源,构建先授权、后使用、再付费的著作权授权分发体系,有效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剧本杀侵权

近年来,以密室逃脱、剧本杀为代表的沉浸式娱乐发展迅速,行业规模也不断扩大,张海(化名)就从中看到了商机,想要借着热潮赚上一笔。为了提高“利润”,张海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了剧本杀剧本,并大量转印、转发、售卖。正当他为自己的“机智”暗自窃喜时,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张海的这种侵犯著作权行为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明知是盗版剧本仍然购买的剧本杀店家是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说:

从构成要素来看,剧本杀一般可分为纯剧本式剧本杀和实景剧本杀。纯剧本式剧本杀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文字,只要文字表达具有独创性,即可以认定为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文字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而实景剧本杀整体作品的内核是沉浸式戏剧与休闲娱乐游戏的结合,是一门综合了各种艺术的整体艺术作品,归属亦应适用我国著作权原始归属的基本模式。

对剧本杀实施的著作权行为包括转印、转发、售卖,如张海上述行为,属于侵范了剧本杀文字作品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若售卖的是电子剧本还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若将他人未发表的剧本窃为己有公之于众,会涉及侵犯原作者的发表权。明知是盗版剧本仍然购买剧本的店家,也要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其中主要涉及侵犯发行权。

商标侵权

一朋友从外地出差归来,当地的土特产没带回来,映入眼帘的竟是一大捆雪碧。正纳闷间,朋友沾沾自喜道:“想不到当地的雪碧这么便宜,俺都还没来得及喝,来,咱们一人一瓶。”刚喝了几口就感觉味道不是很对,再看一下生产日期,没过期啊,仔细看了下瓶身,好家伙,竟是“雷碧”,雷得他把喝进去的全喷了!

你以为吃的是奥利奥结果发现是“粤利粤”,珍藏了好久的茅台取出来发现是“茅合”……这种雷人事件,一件比一件咋舌。商标承载了一个企业的信誉,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对于企业及其产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如何健全商标品牌长效保护机制?如果企业发现商标权被侵犯,应当怎样保护自身企业的合法权利?经销商销售侵权产品,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法官说:

上述案例是典型的攀附知名品牌案,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注册一些防御性商标,防止他人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同时,根据自身商标的使用时间、影响范围及公众知晓程度,企业可以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申请认定驰名商标。遇到恶意的商标攀附行为,要及时坚决维权,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向商标局或者法院主张权利进行维权,必要时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处理。

对于经销商来说,如果明知道销售的商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仍然进行销售,会构成商标侵权,若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服装侵权

众所周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起步比较晚,因此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匮乏,服装行业的侵权行为尤为严重。在人们的观念里,一直认为“服装产品无专利”,认为服装就是时尚,时尚就是要让人模仿。在款式上,许多设计师缺乏独立创意款式、花型、图案的本领,以拿来主义为指导,大肆抄袭模仿,有的从著名时装杂志上剪下图片画出相似的东西,有的干脆抄款,把服装鞋包买回去拆开,把款式比例记好仿照制作,以至于市面上出现每个品牌的款式都一样的状况。这样的情况应如何认定?品牌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

可以认为,著作权法是服装设计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最佳选择。

服装设计具有阶段性的特征,一般可以分为四个阶段:服装设计图纸、版式设计图(打版图),制作服装样版、生产服装成衣。这一领域内最常见的侵权行为是,未经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授权,将他人创作的作品窃为己有并且进行发表,即抄袭、剽窃。在判断服装设计是否抄袭方面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这一著作权侵权认定公式。——是否构成“接触”,要判断侵权人是否接触过在先作品或者存在接触的可能。如作品曾在网络中发表,则应认定存在接触的可能。——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要从一般普通人的视角来感受两件作品之间的相同和差异,如果能给一般普通人带来视觉上的混淆,就构成了实质性相似。

举例说明关于品牌的侵权认定,前不久,某品牌在官网中发布了一款裙子。商品说明中显示“这款半裙采用标志性的品牌廓形,是一款全新单品。”而网友质疑该款裙子设计与中国马面裙相同,认为该品牌属于抄袭。因此,该品牌此行为应当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是非常可惜的是,马面裙毕竟是中华传统文化,传统二字意味着它的历史可能颇为悠久,那么就可能既没有进行过著作权登记,也无法找到相关权利人能主张权利。

本报记者 潘帅 曹佩 刘甜

责编:姚致宇 校审:樊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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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修改时间:
iseeyu
上一篇 2023年04月25日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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